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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来源:驻巴西经商处

2009-09-14

一、关税制度
(一)关税管理制度

巴西是关方共同体市场(MERCOSUL)的成员。该组织由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和巴拉圭组成,自2006 年起该组织开始执行包括全部产品的共同对外关税(CET)。共同对外关税在零关税到35%的从价税之间浮动,特定国家的几种有限的产品除外。南共体内部,除了糖、汽车及其零部件之外,均可免税流通。

对进口产品价值的确定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成交价、相同产品的成交价、相似产品的成交价、减去法所得价(用零售价减去关税和佣金后的价等和计算价),用生产成本、利润和其他费用计算得出的价。

在巴西,关税主要以CIF价为基础计征。当海关对出口商申报的货物价值提出质疑时,出口商可在8天内提出新的报价。进口商可以在30天之内对出口商的新报价做出反应。

为保护本国工业,巴西政府在进口关税征收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措施:设置最低限价或参考价,并据此征税,如进口价低于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海关将另计征差价税;对低报价或有倾销行为的货物征收附加税。

(二)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根据WTO关税资料,2007年,巴西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为12.2%,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分别为10.3%、12.5%。

根据南共体共同市场委员会第CMC38/05号决议,南共体成员国每年可豁免100个税号(8位)项下的产品不受南共体共同对外关税的约束,并每六个月调整一次税号,至多可调整例外税号的20%,该决议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2月,巴西将来自南共体外的小麦进口税降至零(进口配额200万吨),在实施7个月的免税措施后,巴西外贸委员会决定对来自南共体以外国家的小麦恢复征收10%的进口税。巴西还决定将来自南共体以外的化肥料生产原料磷酸和硫酸的进口关税由4%降至0,把来自南共体以外动物饲料添加剂磷酸二钙的进口关税由10%降至0,有效期至2009年2月。

2008年,巴西将部分通讯信息产品和资本货的税前进口从价税率调整为2%,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原产地证明

巴西的原产地证明分三大类:向南共市成员国出口所需的原产地证、向拉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出口所需的原产地证和享受普惠制的出口所需的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一般由巴西商业协会联合会颁发,加工产品的原产地证可由巴西工业联合会颁发,有效期均为120 天。

(一)向南共市成员国的出口。南共市成员国间的贸易,以下商品需出示原产地证:列入非共同关税过渡清单的商品;商品本身未列入过渡清单,但商品生产所需原料、零部件被列入过渡清单的;受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限制的商品;南共市贸易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商品。事实上,上述规定几乎包括了所有商品。

下列产品可获得南共市原产地证明:商品生产全过程都在南共市进行,所用生产原料也全来自南共市;使用从非南共市进口原料加工的产品,或从非南共市进口散件加工装配的产品,如果进口部分的到岸价未超过产品出口离岸价的40%;冶金、通信、集成电路等产品,要符合专门的更为严格的原产地标准。

(二)向南美一体化组织的出口:与南共市要求基本一致,不同的是进口部分的到岸价不得超过出口离岸价的50%。

(三)对享受普惠制的巴西产品出口,美国、欧盟等分别制定了原产地标准,对不同税则号的商品做出了极为详细的规定。例如,巴西向欧盟出口的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如欲获得巴西原产地证,则从纱生产起(包括生产纱)的流程都要在巴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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