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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

来源:

2002-08-22

 巴西政府制定了严格、细致的劳工法律法规,保障劳工权益。企业稍有不慎,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陷入劳工纠纷,蒙受不必要的损失。1943年颁布的《统一劳工法》是巴西第一部系统的劳工法,后虽经不断修改,但至今仍是巴西劳工政策的基础。


  一、劳工权益:


  (一)劳工登记:任何获得报酬的雇佣劳动都必须进行劳工登记。劳工登记有两种形式:a、劳工的“劳动和社会福利证”(Carteira de Trabalho e Previdencia Social,以下简称“劳工证”);b、企业的“雇员登记书”(Livro de Registro de Empregos)。“劳工证”和“雇员登记书”均由巴西劳工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和管理。企业雇佣劳工时,须在“劳工证”和“雇员登记书”中注明工资、工作条件等。


  (二)劳工合同:企业与劳工之间应签有劳工合同,明确规定工资、工种、工作时间等。劳工合同有两种形式:“个人劳工合同”和“集体劳工合同”。“个人劳工合同”由企业与劳工直接签署,“集体劳工合同”由工会代表劳工与企业签署。


  个人劳工合同中止:如患疾病,劳工应履行服务的条款即被中止,但仍保留原先交纳的社会保险金(INSS)和工龄保障基金(FGTS),并且在5年内劳工应被考虑复职。如因服兵役或其他民事义务致使劳工合同中止,企业应为其保留工作岗位。


  个人劳工合同结束:企业和劳工双方均可结束合同,但需签合同终止的文件,并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劳工获解职通知后的30天内,每天可只上半天班,另半天可外出找工作。工会领导成员和企业安全委员会成员在其任期内和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不能被解雇,劳工工伤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或工伤治疗期间也不能被解雇。正当解雇时,业主应支付其工资余额,原交纳的社会保险金(INSS)和工龄保障基金(FGTS)仍然保留。在遭无正当原因(即任何与雇员本人无关的因素)被解雇时,企业需多给上述保留金额的40%。劳工连续旷工一个月以上,企业才能开除。


  雇员主动辞职,雇主必须支付工资余额和部分休假工资、部分十三薪和应得的各种补贴等。


  集体劳工合同变更:由工会代表劳工与企业讨论。


  (三)工作时间:劳工法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4小时、轮班每班6小时。“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为加班时间,报酬按“正常工作时间”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夜间工作(22:00-次日5:00)按日间工作120%计酬。假日工作按平常工作200%计酬。


  此外,巴西劳工法还规定了严格的工作休息时间,如在4-6小时的连续工作期间劳工应有15分钟休息时间;从事连续6小时以上的工作,劳工应有1-2小时的休息或用餐时间,等等。


  (四)工资:劳工工资以巴币按月发放。劳工工资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每年4月底前后根据物价水平调整一次,1999年4月30日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6雷亚尔。各行业劳资双方在遵守政府最低工资的基础上,还可商定本行业的最低工资。


  在佣金、小费、计件、承包等各种酬金形式下,劳工的月收入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最低工资至少应有30%以货币形式发放。未成年徒工的最低工资在学徒期前一半为法定最低工资的一半,在学徒期后一半为法定最低工资的三分之二。


  劳工在工作满12个月以后,可获得一个月的额外工资。没有正当理由解雇工人,雇主必须继续支付一个月工资。


  (五)年假:劳工除法定假日外,每年还享有30天的带薪假期(但假期天数按缺勤天数递减)。若劳工不休年假,企业须给予经济补偿。


  (六)劳动安全与卫生:企业应向劳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要接受当地劳工局的定期检查。


  (七)劳工本地化:巴西本国劳工在人数和工资收入上分别不得低于企业全部劳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二。外籍劳工必须有特殊技术专长,并有工作签证,才可在巴西企业工作。


  (八)妇女、未成年劳工保护(14-18岁):除享有一般劳工权益外,妇女、未成年劳工受到特殊保护。在雇佣条件、加班时间、夜间劳动、工作环境等方面,劳工法均做出了特殊规定。例如,14-16岁少年只能以学徒的身份参加工作,16-18岁少年参加工作,其父母必须在劳工合同上签字,不得从事危险、有害以及夜班工作。孕妇在怀孕期间直至分娩后五个月内,雇主应保证其稳定的工作。分娩前孕妇可享受28天假期,分娩后孕妇应享有92天的产假,雇主不得减少工资。


  (九)试用期:劳资双方应签订试用协议,一般情况下,劳工试用期为45天,可延期一次(45天)。试用前,劳工应接受健康检查。试用期内,企业和劳工都不需缴纳工龄保障基金(FGTS)等费用。


  (十)劳工的其它权益:


  a、家庭津贴(SALARIO FAMILIAR):若月工资在360雷亚尔以下的劳工有未成年子女(14岁以下)和残疾子女,企业需按8.65雷亚尔/人向劳工支付家庭津贴,该津贴不需纳税。


  b、工龄保障基金(FGTS-Fundo de Garantia do Tempo de Servico,类似工龄补贴):企业每月交雇员工资总额的8%。在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劳工可申请该基金:购买居所、退休、婚姻、无正当原因解雇、家庭所需等等。


  c、 社会保险金(INSS或称CINSS):雇主需交纳工资总额的20%,劳工交纳工资的8-10%不等。


  二、劳工机构:


  (一)劳工部:劳工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


  劳工部下设劳工检察院,监督劳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劳工检察院在巴西各地设有18个分院,接受劳工投诉,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企业雇佣外籍劳工须经劳工部批准。


  (二)劳工法院:劳工司法机构。


  劳工法院分三级:最高劳工法院、地方劳工法院和劳工争议仲裁庭。劳工法院负责对劳资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


  (三)工会:在巴西,工会的影响很大,若企业处理不好同工会的关系,很容易陷入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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