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理部门
巴西环境部,主要负责:促进采取认知、保护和恢复环境的原则和战略,可持续使用自然资源,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等。
巴西环境部及其下属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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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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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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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环境部(Ministério do Meio Ambie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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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planada dos Ministérios, Bloco B, Ministério do Meio Ambiente, CEP 70068-900 - Brasília 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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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mma.gov.br/,Tel:(5561)33171000 Fax:(5561)2226 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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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IBAMA - Instituto Brasileiro do Meio Ambiente e dos Recursos Naturais Renováve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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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or de Clubes Norte -SCEN, Trecho 2, Ed. Sede do IBAMA, Bloco "A", CEP 70818-900 - Brasília - 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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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055-61-0800-8080
Fax:0055-61-3321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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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O MENDES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局(ICM - Instituto Chico Mendes de Conservação da Biodiversid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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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EN Setor Clubes Esportivos Norte trecho 2, Bloco. "A" Ed. sede do IBAMA CEP-70.818-900 - Brasília – 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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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055-61-3316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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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利局(ANA - Agência Nacional de Ág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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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or Policial - SPS - Área 05, Quadra 03, Bloco M, CEP 70.610-201 - Brasília - 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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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055-61-21095400
/2109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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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约植物园研究管理局(JBRJ - Instituto de Pesquisas Jardim Botânico do Rio de Janei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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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a Pacheco Leão, 915, Bairro Jardim Botânico - CEP 22.460-030 - Rio de Janeiro - 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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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055-21-38741808
/38741214
Fax:0055-21-3204-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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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carena发展公司(CODEBAR - 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de Barcar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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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 Almirante Barroso, nº 426, Bloco B, 2º andar, CEP 66090-000 - Belé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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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055-61-32280271
Fax:0055-61-32280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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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巴西1981年8月颁布的第6938号法规。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规定该政策对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资源的使用进行规划和监测,保护生态系统,对污染或潜在污染活动进行控制,鼓励环保技术研究,跟踪环境质量状况,对退化地区及濒临退化地区进行恢复和保护,将环境教育纳入各级教育中。1988年巴西宪法中第一次专门增加了环境一章。宪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生态平衡的法规,并确定了国家政权及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等。
巴西水体保护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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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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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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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43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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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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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为巴西水资源法典,保证了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可免费使用任何水资源,同时阻止在未经政府授权或许可情况下抽取公共用水进行农业、工业及卫生行业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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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33号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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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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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水资源政策,设立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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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84号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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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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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家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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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2号
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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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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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水利局机构设置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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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3号
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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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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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水资源委员会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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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0号
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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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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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供给系统质量控制程序及有关概念进行了规定,并设立了对居民饮用水质量信息调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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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主要森林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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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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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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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71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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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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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了新森林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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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23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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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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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通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00年9月21日颁布的第3607号法令对具体执行该公约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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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38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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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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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环境政策、目的以及运行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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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1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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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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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影响报告基本标准和指导方针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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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9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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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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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木材的水上运输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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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54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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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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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对河流发源地的森林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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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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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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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西洋森林再生过渡期初级植被砍伐、开发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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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第44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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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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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产品运输许可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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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8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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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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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森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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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237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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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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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环境政策中对环境证书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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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05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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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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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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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1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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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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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森林和牧区地带使用火的工作预防措施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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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7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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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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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通过《国家热带木材协议》,该协议于1994年1月26日在日内瓦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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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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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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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家森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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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85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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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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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设立国家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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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278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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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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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砍伐和开发大西洋濒危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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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302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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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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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永久保护人工林标准、定义和限制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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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303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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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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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永久保护林标准、定义和限制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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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50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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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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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众有权通过巴西国家环境系统了解有关信息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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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环境部
第1号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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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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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森林产品和资源控制监测整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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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环境部
第303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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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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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亚马逊地区农村地区砍伐许可环境证书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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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11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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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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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西国家种子和树苗系统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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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第3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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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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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产品及副产品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产品的重新出口原产地证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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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第31号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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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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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国家林区内开展矿业研究及采矿活动,领取相关许可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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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第75号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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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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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改革项目及其他公共项目进行中,获得砍伐许可证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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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第77号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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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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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生及外来自然林和人工林木材产品及副产品出口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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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369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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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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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用途、社会福利或环境影响较低情况下,对可使用永久保护区植被的特例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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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379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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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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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环境系统中森林管理数据和信息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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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84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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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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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为进行可持续生产开展公众森林管理;在巴西环境部内设置巴西森林服务局;以及设立巴西国家森林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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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第112号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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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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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原产地文件的办理程序及指导方针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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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环境部
第4号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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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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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持续行森林管理技术分析预先许可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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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第6号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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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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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恢复和森林原材料产品的使用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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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28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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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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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西洋森林原生植被使用和保护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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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第2号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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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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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框架内设立亚马逊地区森林木材管理计划分析简单管理,旨在对森林可持续性管理计划分析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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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第3号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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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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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财政鼓励及强制恢复森林的开发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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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森林服务局
第2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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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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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公共森林注册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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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16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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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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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CHICO MENDES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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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主要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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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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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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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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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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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内政部颁布了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颗粒物等物质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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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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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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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司法部对新型汽油车尾气排放进行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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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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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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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内政部对柴油车黑烟排放进行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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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18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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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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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空气污染控制项目的设立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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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4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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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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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有酒精发动机的轻型汽车碳氢化合物排放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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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5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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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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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家空气质量控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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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3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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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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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了空气质量标准并扩大了可纳入空气质量监测和控制的大气污染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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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8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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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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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70MW以上外部燃烧的大气排放物最高限制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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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
第1937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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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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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车辆尾气排放控制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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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7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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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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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流通中汽车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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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8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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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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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产及进口新重型车发动机污染排放最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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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23号联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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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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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车及改装车排放基本标准和期限等进行了规定,并对汽油中加入酒精的比例进行了定义,鼓励将运输计划作为控制环境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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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16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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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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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轻型、重型汽车排烟指标许可标准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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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226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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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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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汽车烟度排放限制,并批准了商用生物柴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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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241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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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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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车辆排放限制期限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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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256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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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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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汽车噪音和污染排放监测期限和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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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251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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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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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柴油车排放最大限制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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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267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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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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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禁止使用破坏臭氧层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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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特别环境秘书处
第41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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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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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了大气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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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特别环境秘书处
第13806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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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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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气污染控制活动的控制、空气质量的标准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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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投资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
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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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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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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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约州政府
第134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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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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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里约州的环境污染控制和预防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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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约州政府
第1633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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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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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了污染活动许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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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38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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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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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环境许可纳入国家环境政策,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性实施环境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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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环境委员会
第1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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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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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影响报告有关概念的定义、职责、基本标准以及总体方针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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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约州政府
第1356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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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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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影响报告发布、分析和批准程序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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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约州政府
第1898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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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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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听证会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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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约州政府
第21470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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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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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听证会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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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
第237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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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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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许可作出规定的法规,对需申请环境许可的项目或企业设立及运营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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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一、现有或潜在污染源控制措施
任何使用环境资源以及当前或将来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建筑设施,其建筑、安装、扩充和使用,必须得到政府环境保护机构的事前许可。在某些情况下,必须经联邦环境保护局和巴西环境可再生自然资源研究所的分析确认,才能颁发许可证。对当前或将来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或活动,必须实施环境影响研究分析,出具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上述项目或活动必须取得以下许可:
事前许可(LP):适用于项目实施的预备阶段,包括在选址、设置和操作过程中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
设置许可(LI):项目实施前的批准程序;
操作许可(LO):批准项目的实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运行。
二、破坏环境罪
1998 年2 月颁布的第9605 号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公布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法犯罪行为,政府环境保护机构应采取如下措施:
将动物放回自然栖息地,或将其赠与动物园、基金会或类似机构,使其处于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的管理之下;
易腐易坏产品或木材等物品,估计其价值,将其赠与科学研究机构、医院、监狱或慈善机构;
非易腐易坏动物资源产品及其副产品,将其毁灭或赠与科学、文化或教育机构;
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应组织拍卖,并保证不再被循环使用。
以下各项列出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各自的处罚措施:
(一)破坏动物群罪
1、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或违反许可或授权的条件,对本土或迁徙的任何野生动物进行屠杀、追踪、狩猎、捕捉或使用。处罚措施是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对以下违法行为,处以相同刑罚:
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或违反许可或授权的条件,妨碍野生动物资源的繁殖;
破坏动物巢穴、栖息地或自然繁殖地;
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或授权,对本土或迁徙的任何野生动物及其受精卵、幼虫,标本等,进行销售、展示、出口、关押、储存、使用或输送等行为。
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刑罚加倍:
危害稀有物种或濒危物种的犯罪行为;
在禁止狩猎季节狩猎;
在夜间狩猎;
滥用许可;
在自然保护区狩猎;
使用可能造成大规模杀伤的方法或工具。
专业狩猎活动引起的犯罪,处以三倍以上罚金。这一条款不适用于捕鱼活动。
2、未经相关环保机构许可或授权,出口未加工的两栖动物或爬行动物皮毛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3、未取得官方技术批准报告或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将某一动物物种引入本国的,处以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4、虐待、伤害、毁损本国或他国的野生动物、家畜或驯养的动物的,处以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5、排放污水或废弃物,造成河流、湖泊、水坝、泻湖、海湾或巴西领水中的水生动物灭绝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6、在相关政府机构明令规定禁止捕鱼的期间或禁止捕鱼地点捕鱼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罚金。
7、采用以下方式捕鱼的:使用爆炸物或其他对水生动物造成相似后果的物质;使用有毒物质或政府部门禁止使用的其他物质,处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
(二)破坏植物群罪
1、破坏永久自然保护区(包括形成期)内的森林资源,或对森林资源的使用实际上已违反环境保护规则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罚金。
2、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在永久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树木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罚金。
3、在林地或森林内引起火灾的,处以两年以上四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4、在林地、其他植被地、市区或其他人类居住地区制造、销售、运输或释放可能造成火灾的气球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罚金。
5、未经相关政府部门许可,在公共所有的森林或永久自然保护区内开采石料、沙石、石灰石或其他类型的矿物质的,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6、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出于工业使用、能源或其他目的,砍伐阔叶树或将其加工成木炭的,处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三)环境污染及其他环境破坏罪
1、对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伤害,对动物造成死亡,或对植物群造成显著破坏的各种形式污染的,处以一年以上四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2、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或违反许可或授权的条件,对矿产资源实施勘探、采集和提炼的,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3、违反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生产、加工、包装、进口、出口、交易、提供、运输、贮藏、保存、使用有毒物质或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害的产品或物质的,处以一年以上四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4、传播任何对农业、家畜、动物群、植物群和生态系统有害的疾病、害虫或其他物种的,处以一年以上四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四)破坏公共秩序和文化遗产罪
1、破坏、毁损以下物品: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决议特别保护的财产;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决议保护的文件保管所、登记所、博物馆、图书馆、绘画馆、科学设施或其他类似财物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2、有在城市建筑或纪念碑上乱涂乱画或其他破坏行为的,处以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五)妨碍环境行政管理罪
向行政管理人员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或对环境审查和许可过程中有关的信息或科技数据有所保留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